【要目】
一、引出问题的现实案例
二、聂圣哲、吴鹏飞涉嫌寻衅滋事和侮辱犯罪,应依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网络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线下违法犯罪更为严重
四、对网络违法犯罪法律责任追究率低的原因探究
五、网络寻衅滋事侮辱诽谤违法犯罪屡禁不止的平台责任
六、政法机关、网信部门应致力协同施治、有效严惩
七、立法完善:填补漏洞与明确标准
【摘要】传统社会只存在一个现实社会,而信息时代社会具有现实与网络并存的二元社会结构。鉴于网络社会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但又无时不在无孔不入无人能避犹如空气般存在,因而网络违法犯罪有着鲜明的特质。当前对惩治网络寻衅滋事、网络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存在危害性认识不高、司法理念局囿、惩治能力不足、技术手段欠缺和立法明显滞后等问题,以致像聂圣哲、吴鹏飞等人涉嫌网络寻衅滋事、网络侮辱诽谤社会名人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制裁,网络信息监管部门也未对此二人作出任何处理,网络社会秩序、网络生态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成本骤然增大。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既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综合施治,也要从立法层面尽快着手制定专门法律或专门条款,使网络寻衅滋事、网络侮辱诽谤这类违法犯罪的惩治更加“有法可依”,更具直接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更能彰显治理实效。本文立足于既有现实案例,剖析网络寻衅滋事侮辱诽谤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探寻对此类违法犯罪惩治不力的原因,提出综合施治和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寻衅滋事 网络侮辱诽谤 综合施治 立法完善
一、引出问题的现实案例
今年以来,一个自称“百亿企业家、院士(自己成立一家‘杂学院’,自封‘院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诗人、作家、导演、江南第二才子”的聂圣哲,一边网上直播带货贩卖日本酱油、指甲刀、油壶、女士内裤文胸等低端日本产品,一边发布系列矩阵视频,以“贼眉鼠眼、董一坨、董傻子、董坏人、董个球、土拨鼠、王八蛋、妈的X”等极其肮脏的言词,辱骂网络名人董宇辉,以此碰瓷吸睛、出圈出名,收割流量。同时,聂圣哲还在不同视频中,疯狂怒批诋毁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文化、中医和张载“横渠四局”,恶意谩骂古圣先贤孔子、民族英雄岳飞、道德楷模雷锋和陈寅恪、弘一法师、李敖、杨振宁、韩红等社会名人,肆意攻击华为、格力、比亚迪和Deepseek等民族企业。更为严重的是,聂圣哲还以唐山大地震这一国家灾难来辱骂回怼质疑他的唐山网友。如此等等,“语不雷人死不休”,这一切都是为了引发争议,制造对立,引爆舆论,获取关注,博取眼球,骗取流量,为自己直播带货和其他不法目的张本。
无独有偶。2年前,一个叫吴鹏飞的所谓“网络作家”用“狗屎、小人、心胸狭窄、下贱、肮脏”等侮辱性词语恶毒辱骂著名歌星刀郎。
聂圣哲、吴鹏飞在公共网络辱骂社会名人,侮辱他人人格尊严,诋毁他人名誉,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网络社会秩序,均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应择一重罪处之。
然而,目前聂圣哲、吴鹏飞两人仍逍遥法外,未受到任何刑事追究,哪怕是治安处罚亦未及于此二嫌犯。这反映了对网络违法犯罪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存在认识不足、出现治理盲区等问题。如何深化认识、依法惩处、优化治理、完善立法,是当前针对此类网络违法犯罪亟待探究的紧要课题。
二、聂圣哲、吴鹏飞涉嫌寻衅滋事和侮辱犯罪,应依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聂圣哲、吴鹏飞在公共网络发布视频辱骂他人,制造对立,引爆舆论,妨害网络公共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span>
聂圣哲在多个账号、众多视频中用“鼠眉贼眼、董个球、董一坨、董傻子、土拨鼠、长得丑、长得矮、妈的X”等大量粗俗不堪的污言秽语辱骂董宇辉及其粉丝;吴鹏飞在视频中用“狗屎、小人、心胸狭窄、下贱、肮脏”等侮辱性词语恶毒辱骂刀郎,均属于法律上的“破坏社会(网络社会)秩序”的“辱骂”行为,在全网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属于“情节恶劣”;也属于“在公共场所(网络)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制造对立撕裂、引发粉丝对骂、引爆公共舆论事件)的”行为。这些都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聂圣哲、吴鹏飞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从严惩处。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也规定了“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以警告、??詈椭伟簿辛?。但聂圣哲、吴鹏飞多次在网络上发布辱骂董宇辉或刀郎的系列视频,情节十分严重,在全网传播,不断被转发,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破坏了网络社会秩序,已经远超《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涉嫌刑事犯罪,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二)聂圣哲、吴鹏飞在公共网络发布视频辱骂他人,涉嫌构成侮辱罪,且符合适用“公诉罪”处理的情形
聂圣哲、吴鹏飞的行为同时涉嫌构成侮辱罪,且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属于可以适用公诉罪的情形。《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和诽谤罪”,有一个“但书”条款:“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为什么说聂圣哲、吴鹏飞在网络上多次发布视频辱骂他人的行为,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程度、适用公诉罪的标准呢?第一,他们故意选择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董宇辉和刀郎开骂,其不法目的是选择社会名人作为实施犯罪的对象,可以迅即引起社会关注,引爆社会舆论,迅速扩大知名度,从而收割流量,为自己从事直播带货和其他非法目的等张本。第二,他们用极其粗野、肮脏、下三滥、泼妇骂街式的污言秽语,表演自己的所谓“真性情”,更能刺激社会神经,引起全网关注,所谓“语不雷人死不休”。而实质上造成社会文明的破坏,冲击社会主流道德价值,污染网络,毒化社会空气;第三,在公共网络发布视频,其传播速度和范围惊人到无法想象,对受害人的伤害、对社会的危害是何等的严重!可以这样说,大凡在网上传播,即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第四,聂圣哲不仅辱骂董宇辉,还肆意谩骂千古圣人孔子、民族英雄岳飞、道德楷模雷锋和当代一大批对社会有杰出贡献的名人,疯狂怒批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文化、中医和张载“横渠四局”,诋毁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坏公序良俗和文化自信,当然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基于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按照公诉案件对聂圣哲、吴鹏飞利用网络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打击,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并进行法律监督。
三、网络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线下违法犯罪更为严重
网络违法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比线下现实违法犯罪更为严重,其传播速度与范围呈指数级扩大,信息可瞬间扩散至百万级、千万级、亿万级用户,形成“病毒式传播”。据《人民日报》7月22日报道:截至202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1.2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9.7%??杉?,网络寻衅滋事、网络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的危害后果远超线下现实场景,且危害持久化,数字信息永久留存,即使删除仍可能被二次传播。有的甚至导致受害人“社会性死亡”,对受害人造成长期心理创伤与社会关系难以修复的毁灭性破坏。传统社会有“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之说,而在网络社会里就完全不一样了,远远不是“传千里”的问题,而是“传万里”、“传全球甚至全宇宙”了。
网络寻衅滋事和侮辱诽谤的社会危害性在很多方面(如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取证难度)比现实犯罪更严重,具体表现为:一是破坏网络生态与社会秩序。网络寻衅滋事(如辱骂、恐吓、编造虚假信息)和侮辱诽谤行为不仅侵害个人权益,还会扰乱公共网络秩序,导致网络空间戾气加重,甚至引发线下冲突或群体性事件。例如,湖北崇阳网红谭某长期在直播间辱骂他人,并纠集人员线下报复,导致20余名受害者遭受精神伤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再如前文所述聂圣哲发布系列视频账号,疯狂辱骂多位社会名人和古圣先贤,恶意诋毁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甚至以唐山大地震这种国家灾难来辱骂回怼唐山网友。二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即时性和跨地域性,虚假信息或侮辱性言论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造成难以控制的负面影响。如温州网民王某某编造台风虚假视频,误导公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三是对受害者的精神伤害更持久。网络侮辱诽谤往往伴随“人肉搜索”、隐私泄露,受害者可能长期遭受网络暴力,严重影响现实生活。因被网络侮辱诽谤而致受害人精神抑郁甚至自杀的案例已非罕见。四是助长网络黑恶势力。部分网络暴力行为(如“流量恶霸”)已具备涉黑恶性质,形成有组织的网络霸凌,危害性远超个体犯罪。如聂圣哲注册100多个视频矩阵账号,笼络一大批支持水军,拉拢一些名人、大咖为其站台发声力挺,已经搭建网络黑恶势力组织体系,严重冲击网络社会秩序,对公民权利带来极大侵害!
网络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从影响范围、伤害深度、修复难度、叠加效应4个方面下表比较。
如2023年某网红遭诽谤案,不实信息3天内传播超2亿次,致受害人抑郁自杀未遂。
四、对网络违法犯罪法律责任追究率低的原因探究
聂圣哲、吴鹏飞等人涉嫌网络寻衅滋事、网络侮辱诽谤犯罪至今未得到任何法律追究。从全国范围来看,网络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责任的均在少数,还远未在根本上形成常态化的有效打击态势,究其原因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危害认知不足、法律适用标准不明、证据收集困难、司法实践偏向保守以及网络犯罪本身具有特殊性等。
1.对社会危害性认知不足。社会各界和部分执法司法办案人员囿于传统思维,习惯于从现实场景考量社会危害性。对网络寻衅滋事和网络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益局限于所谓“看得见”的损害,对这种“看不见”网络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普遍认识不足。部分执法、司法人员思维、理念和工作模式跟不上时代发展和社会变化节奏。
2. 法律适用标准模糊。现行《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46条(侮辱诽谤罪)等条款针对线下场景设计,对网络传播量级、危害性评估缺乏细化标准?!肮仓刃蜓现鼗炻摇笔茄靶谱淌拢ㄍ纾┳?/span>的结果要件,司法解释未明确具体情形,导致司法实践认定不一。诽谤罪点击量超5000次或转发超500次才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实际危害远超此阈值。侮辱罪还没有司法解释规定立案量化标准,须类推适用诽谤罪标准。如聂圣哲、吴鹏飞辱骂董宇辉、刀郎的视频,被转发和被点击浏览次数远远超过了“500次”和“5000次”,早已达到了亿万次的传播量,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其广泛和恶劣,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毒化网络空气。
3. 证据收集与固定困难。立案侦破难度大,跨平台取证难,需协调多个平台调取日志;溯源成本高,需网警专项技术支持,基层警力资源不足;电子证据易灭失,网络信息可被快速删除、篡改,导致关键证据难以固定;匿名性与跨地域性,导致网络犯罪常涉及虚拟身份和跨地域作案,追踪行为人真实身份及犯罪地管辖权认定复杂。
4. 司法实践偏向保守。刑法谦抑性原则致部分公安和司法机关对网络言论犯罪持谨慎态度,倾向于通过行政处罚或民事侵权解决,避免过度刑事化。网络侮辱诽谤一般通常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举证难度大。普通民众缺乏电子证据调查手段(如无法获取IP地址、聊天记录等)和证据固定能力(如公证存证),被害人往往因举证能力不足而放弃追责。
4. 传统司法模式应对新型犯罪不力。网络犯罪常呈现分工细化、跨平台协作的特点,犯罪链条碎片化,单一行为(如“吸粉引流”)可能不构成完整犯罪,导致打击困难。部分行为(如爬虫技术、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司法机关可能因技术复杂性而暂缓介入。
5. 执法资源投入有限。相较于电信诈骗、非法经营等更直接危害经济秩序的犯罪,网络寻衅滋事、网络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案件可能被列为次优先级。同时,部分网络犯罪服务器或行为人位于境外,国际合作机制不完善,亦导致追责困难。
综上,网络寻衅滋事和侮辱诽谤犯罪追责率低,既受制于法律本身的模糊性,也与网络犯罪的技术特性、司法资源分配及执法难度相关。未来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强化电子证据规则,并探索更高效的跨部门协作机制,以提高追责效率。
五、网络寻衅滋事侮辱诽谤违法犯罪屡禁不止的平台责任与监管责任
网络寻衅滋事、网络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除了执法和司法层面的打击力度问题外,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存在诸多问题。如:平台未能有效履行管理义务,导致违法行为泛滥,加剧网络环境的恶化;部分平台甚至为流量纵容制造阵营对立、价值撕裂、夸大是非;举报机制形同虚设,如设置48小时审核期,导致恶性传播,恶劣影响无法挽回等。同时,网络监管部门形同虚设,放弃监管,“清网行动”一阵风,以致网络寻衅滋事、网络侮辱诽谤现象有恃无恐,肆无忌惮,恣意妄为。
1.审核机制不严,放任非法内容传播。技术审核存在漏洞,部分平台依赖简单的关键词过滤或AI审核,难以识别变体表达、隐喻侮辱或图片/视频中的违规内容,导致大量违法信息漏网;人工审核不足,审核团队规模小、培训不足,或为降低成本外包给低效团队,无法及时处理举报内容;“流量至上”导向偏差,平台算法优先推荐煽动性、争议性内容(如辱骂、对立言论),变相鼓励用户发布极端言论以获取关注。
2.举报反馈机制低效,纵容违法者。举报流程繁琐,用户举报需多次跳转页面,或要求提供过多证据,降低举报意愿;反馈延迟或缺失,平台对举报处理缓慢,甚至不回复,导致违法内容长期留存;处罚力度不足,对违规账号仅“删帖”或短期封禁,而非永久封号或上报执法机关,违法成本极低。
3.用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助长匿名犯罪。虚假注册泛滥,平台未严格核验手机号、身份证等信息,导致大量“马甲号”用于诽谤、网暴??缇称教喙苋笔?,部分境外平台(如匿名社交软件)成为违法言论避风港,但境内分支机构未配合监管。
4.数据留存与执法配合不足。未完整保存证据,平台未依法存储用户日志、聊天记录等数据,导致警方调查时无法取证。消极应对司法要求,部分平台以“技术原因”或“隐私政策”为由拖延提供违法者信息,阻碍案件侦办。
5.平台规则不透明,选择性执法。规则模糊,社区准则用语宽泛(如“不当言论”),用户无法预判行为边界,平台却可随意解释。适用“双标”,对流量大的“网红用户”或广告主网开一面,而对普通用户严厉,助长特权违法。
6.平台缺乏应承担的法律与社会责任感。法律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しā贰缎谭ā返龋教ㄐ杪男小爸魈逶鹑巍?,包括内容审核、配合执法等。若失职,可能面临???、暂停业务甚至刑事责任(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社会责任:平台作为公共空间管理者,应主动优化算法、加强教育(如设置“防网暴提示”),而非仅追求用户活跃度。
7.网络监管部门监管缺位责任缺失。多年来,网信办一直联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开展的网络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即“清网行动”,要求集中整治网络空间中的违法违规信息、网络犯罪、不良内容等问题,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扒逋卸彼淙蝗〉昧艘欢ǔ尚?,但仍然存在很多盲区和误区,以致对发布系列视频适用污言秽语疯狂辱骂社会名人、诋毁转传统文化、古圣先贤和民族英雄、污染网络毒化社会的聂圣哲等人,没有得到任何处理,使之有恃无恐,肆无忌惮,愈演愈烈。聂圣哲及其同伙在不同地方注册100多个矩阵视频账号,疯狂发布此类视频,严重污染网络,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妨害网络社会秩序,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六、政法机关、网信部门应协同施治、有效严惩
网络犯罪的治理需依赖技术手段(如电子取证)和多部门协同(如网信、公安联合执法)。针对网络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和网信监管部门应协同合作,强化打击和依法治理,执法强化及技术手段升级等多维度协同推进。
(一)公诉前置:政法机关从严惩处网络违法犯罪
对借助视频、微博、微信等网络手段辱骂他人、诋毁英雄、歪曲历史、否定公论,故意制造阵营对立、引爆公共舆论事件、冲击社会主流道德秩序等,原则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借助视频、微博、微信等网络手段侮辱诽谤他人案件,政法机关原则上应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适用《刑法》第246条“但书”条款,直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无需受害人自诉。
如多年前,杭州发生了一起所谓“女士出轨快递哥”的捏造诽谤视频案件,相关行为人构成诽谤罪。被害人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自诉。后来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人的捏造事实制作视频上传网络的行为,情节十分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要求被害人撤回自诉,监督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该起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也就网络社会超速传播条件下,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保护,已不仅仅是公民个人权利被侵害问题,而事关网络社会秩序和网络健康生态的建立和维护!
(二)执法强化:跨部门协作与能力提升
公安机关建立“网络违法犯罪侦查”专门队伍。配备专职网警,联合网信、工信部门建立常态化监控巡查机制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轻微违法快速行政处罚,对犯罪行为及时刑事立案。
网络监管部门从严监管。网管部门应提高认知,确立使命意识,强化责任,主动出击,对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给类自媒体对他人侮辱、谩骂、诋毁、贬损、捏造、造谣,等行为,首先应主动出击,严肃查处。对违规网站、平台、微信号、视频号等进行约谈、???、限期整改直至封号关停等行政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迅速移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够刑事标准的,也必须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罚。
优化证据固定与跨境协作。推广公证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合法性。与国际组织合作打击境外服务器实施的犯罪(如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协查IP溯源)。
(三)技术手段升级:智能监管与溯源能力
AI+大数据预警系统。投入AI+人工复合审核,识别深层语义和图像违规。部署自然语言处理(NLP)模型,实时监测敏感关键词(如侮辱性词汇、煽动性言论),并结合用户举报数据自动分级预警。利用图谱分析识别“水军团伙”,追踪恶意账号背后的组织链。
强化平台技术责任。要求社交平台上线“实名制+人脸识别”注册功能,限制匿名账号权限。推行“一键反网暴”工具,允许受害者快速冻结侵权内容并提交司法存证。
溯源与反制技术。对深度伪造内容嵌入数字水印,追踪伪造源头。联合电信运营商建立“涉网犯罪IP黑名单”,对反复涉案IP实施限速或断网。
跨平台联防治理:建立与公安机关的快速响应通道,固定证据并移交线索。共享违法者黑名单,避免“封一账号换平台再犯”。简化流程,对有效举报者给予奖励(如流量曝光)。根治网络违法犯罪,需平台、用户与监管机构的共同行动。
(四)社会共治:公众参与和普法宣传教育
简化举报通道。在主流平台嵌入“违法线索直报”功能,举报信息直达执法机关后台。
强化普法宣传。充分借助报刊、电视等主流媒体和短视频、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中央“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优化平台监管。平台若继续“重发展轻治理”,加剧网络乱象,对此应收紧、优化监管措施,追究平台法律责任,并让其付出更大代价,如下架、股价暴跌等。
(五)厘清边界:注重?;び氪蚧髌胶?/span>
厘清言论自由边界:正常学术辩论、依法评论、合理评析、理性争议、据理力争,等等,都属言论自由范畴,应予?;?;而捏造、诋毁、贬损、侮辱、谩骂、造谣,等等,都属违法甚至犯罪。正常表达、言论自由与违法犯罪的边界还可通过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学术研讨会等方式加以廓清与明晰。
通过以上措施系统推进,可构建“预防-监测-打击-教育”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在保障网络空间秩序的同时,维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案例指引,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网络犯罪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
七、立法完善:填补漏洞与明确标准
网络违法犯罪具有极大危害性和独特性,既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施综合治理,也要从立法层面尽快着手制定专门法律或专门条款,尤其要使对网络寻衅滋事、网络侮辱诽谤这类违法犯罪的惩治更加“有法可依”,更有直接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更能凸显治理的实效性。
(一)修订《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网络寻衅滋事”独立条款,明确线上行为与线下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依赖传统条款的类推适用。细化“侮辱诽谤罪”的构成要件,量化“情节严重”标准(如转发量、阅读量、对受害者实际影响等)。对“人肉搜索”“深度伪造(AI换脸)”“煽动性标题党”等新型网络危害行为单独规定法律责任。
(二)制定《网络生态治理法》。整合散见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しā贰ⅰ吨伟补芾泶Ψ7ā?、《刑法》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明确平台责任、用户权利及违法与犯罪行为的边界。
(三)制定相关罪名立案标准。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即构成诽谤罪。侮辱罪和诽谤罪在《刑法》中虽然规定于同一个条文(第246条),但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只就网络诽谤作出规范,而未涉及侮辱罪。故“两高”还应会同公安部对网络侮辱犯罪发布司法解释,规定立案标准。一是规定借助视频、微博、微信等网络手段辱骂他人、诋毁英雄等传播、点击次数或转发次数等构成犯罪的量化标准;二是对《刑法》第246条第二款“但书”条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公诉罪”处理的情形作出界定;三是区分“合理批评”、“正当争论”与“恶意侮辱诽谤”的界限,避免压制正常舆论监督。对“匿名犯罪”情形(如境外IP、虚拟身份)的取证与定罪规则作出指引;四是对《刑法》第293条第四项“公共场所”中的“现实公共场所”和“网络公共场所”作出细分,予以界定。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其危害性远远胜过现实违法犯罪。唯有通过法律精密化、技术穿透化、平台责任化、惩治及时化等多位一体推进,才能构建清朗网络数字文明社会。政法机关和网信监管部门强化责任和使命,高度重视网络违法犯罪,共同推进网络法治文明。
(作者马贤兴,现为中国法律伦理学术委员会委员,湘潭大学特聘教授,凤凰公证研究院高级顾问,湖南省政府立法专家,湖南省民法典宣讲团、湖南省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长沙市虚假诉讼(仲裁)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原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宁乡市人民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来源:山虎说法微信公众号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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